《納編法令》
由葡萄牙部長會議事務部、財政部及外交部,為解決那些在澳門任公職的葡萄牙公民在澳門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前納入葡萄牙公共部門人員編制的問題而頒佈的法令。1993年10月14日頒佈。該法令嚴格規定了有資格納編者的條件和範圍,納編的申請期限,納編的處理程序,納入後有關職程及職級、退休及撫恤金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