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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政策綱要法》 (第6/94/M號法律)
澳門規定和調整因血緣和婚姻所產生的人身關係的行為規範。1994年8月1日頒佈。該法共有5章23條。內容包括:第一章“基本原則”,規定了家庭和行政當局的關係,家庭的團體及穩定,家庭的代表性及家庭政策的目標。第二章對家庭群體的保護,規定了保障家庭生活的私隱性,對母親身份及父親身份的保護,對兒童及胎兒的保護,對缺乏正常家庭環境的未成年人的保護等;同時也規定了行政當局應保障老人及有缺陷人士融入社會和家庭。第三章規定了與家庭有關的社團組織及其參與,承認依法成立的家庭團體的代表性。第四章促進家庭的社會、經濟及文化水平,規定了父母對子女的敎育權利及義務,敎育機構的輔助作用。第五章其他方面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