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道禁約》

  明朝政府約束來澳葡萄牙人不法行為的法規。因由海道副使制訂,故稱《海道禁約》。居住在澳門的葡萄牙人中的不法之徒,屢次違反明朝政府有關的政策、法律和法令,為非作歹。明朝政府為通過對外貿易獲得大量餉稅,既讓葡萄牙人繼續居澳,又加強對他們的防範和管轄,1614年(明萬曆四十二年),廣東海道副使俞安性針對澳門葡人的主要犯法行為制訂禁約五款:①禁買賣人口;②禁蓄養倭奴;③禁偷稅漏稅;④禁接買私貨;⑤禁擅興一土一木。如犯上述各條,依法嚴懲。禁約經兩廣總督張鳴崗批准,勒石立碑公佈,並責令香山知縣“遵論約束”。成為中國政府頒佈管制澳門葡萄牙人的第一個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