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

  一種行為稅。澳門的消費稅是根據第7/86/M號法律來徵收。徵收對象衹限列入該法例的項目,包括含酒精飲品、煙草、機動車輛、水泥、汽油、石油氣、潤滑油、酒精等。除這些項目之外,所有商品在入口時無需納稅,特别是生產原料、機械設備、家用電器、食品等完全免稅。消費稅的征收是按從價和從量兩種辦法來計算,汽車入口則按汽缸容積作標準。除汽車徵收稅率較高外,其他項目的消費稅徵收負擔不重,例如香煙每十枝徵稅0.5澳門元,與鄰近地區比較,是極低的。1996年,政府頒佈第20/96/M號法律,將機動車輛的消費稅抽出另計,採用機動車輛稅制,稅率按汽車銷售價計徵,由1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