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津貼
係一項按日計算之金錢給付。發放對象為因患病而無法工作超過一日、在患病之季度前12個月中之10個月已向社會保障基金供款、在患病期間未從事任何有報酬活動之受益人。申請時須附交由醫院或衛生中心醫生或在澳門衛生司注冊醫生開具的患病證明。津貼可以連續或間斷的方式支付。在住院情況下,每年最多衹可領取180日津貼,而非住院情況,則每年最多衹可領取30日之津貼。根據第97/93/M號法令批示,住院津貼為每日55元,非住院津貼為每日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