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自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和澳門實施的基本方針政策的主要組成部份。香港於1997年7月1日回歸後組成了特别行政區政府,實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根據《中葡聯合聲明》和《澳門基本法》,澳門於1999年12月20日回歸後,也將組成特别行政區政府,實行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澳門基本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特别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這表明,澳門特别行政區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來源於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授權,同時它所享有的自治程度極高,既包括行政管理權、立法權,又包括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這是迄今為止世界上任何實行自治的地方,包括某些聯邦制國家內的獨立行政實體,均不曾獲得的最高程度的自治。由於在特别行政區內實行的是原有的與國家主體部份不同的資本主義制度,故高度自治同時成為“一國兩制”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