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稅
根據1996年8月頒佈的第19/96/M號法律,以酒店及同類行業、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及卡拉OK等場所內所提供的服務收費為課徵對象的稅項。通訊及洗衣的輔助性服務,加10%服務費除外,公寓、飲料場所及飲食場所免稅。旅遊稅為從價計徵,稅率劃一為5%,並由有關場所先行向服務對象徵收,每月向財政司申報、結算及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