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管治法》  (第25/93/M號法令)

  澳門政府1993年5月31日頒佈。該法令共79條,詳細規定了旅行暨旅行社的定義,旅行社本身符業務的範圍、服務的內容、申領執照及經營准照應具備的條件與發照機關,須事先得到同意的行為、責任及擔保,旅遊的定義,導遊的資格要求,以及職業上應遵守的規定,旅行社向顧客應負的義務及免責條件,對旅行社業務有權監察及進行紀律處分的機關(旅遊司),監察的內容,旅遊司在課以處罰時應遵守的程序,處罰的事實構成和罰款幅度,處罰的執行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