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

  根據澳門政府第25/93/M號法令,澳門的旅行社分為兩類:旅行暨旅遊社及旅遊旅行社。旅行暨旅遊社經營所有的旅遊業務,包括辦理旅行證件和簽證、訂機票船票、訂房、代理外地同類旅行社,對來澳旅客提供接待、中轉及協助服務,經營本地和對外旅遊項目。旅遊旅行社經營除本地旅遊項目和對來澳旅客提供接待、中轉及協助服務之外的其他旅遊業務。據澳門旅遊司的資料,到1996年,澳門共有86間注冊旅行社,其中69間為旅行暨旅遊社,17間為旅遊旅行社。1996年度,有經營活動的各類旅行社從業人員共計1417人。截至1998年的統計,旅行社已發展到約120家。澳葡政府對旅行社監管較嚴,1993年頒佈的《旅行暨旅遊社及旅遊旅行社活動之管制法例》規定,旅行暨旅遊社的最低注冊資本為100萬澳門元,旅遊旅行社為50萬澳門元,保證金一律為30萬澳門元,對旅行社的設備、執照收費標準、稽查和處分均作了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