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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公司活動管制法例 (第15/83/M號法令)
澳門政府於1983年2月26日頒佈的對在澳門開設財務公司作出規範的法例。財務公司是非貨幣信用機構,其宗旨是在法例的規範之內進行金融活動和附屬的活動。
按法例規定,成立財務公司必須為不具名有限公司,其股票均屬記名股票。財務公司的資本額不能少於澳門幣1億元。經澳督批核並發出准照,方可正式營業。開業前,財務公司還需把已收足的資本的一半存放於當局。正式開業後可提回該款,而餘下的資本額須在批給准照時所定的期限內收足。
獲批准的財務公司的業務範圍主要有兩方面:①保證債券的責任獲得履行,協助澳門或外地企業獲得外地中期或長期貸款,協助澳門企業發展及財務的改革,進行投術及經濟的研究,以決定新的企業或投資計劃的可行性研究。管理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財產以及進行經總督核准的其他金融性質的服務。②財務公司可以發行債券,但須得到總督的預先批准。亦可向信用機構借入中期或長期的貸款,或者向澳門的信用機構以往來賬戶的方式借入短期性的貸款,但不能超過財務公司資本額加公積金之和減去虧損後的餘額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