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制度

  澳門政府公共財政運作的規範。澳門政府根據澳門地區財政收支狀況,獨立地按年度編製財政預算。澳門的財政制度受《澳門組織章程》有關財政事務章節規範,規定澳門財政受依法編制的財政預算的制約,所有政府部門,以及獨立於政府架構之外的各類基金組織、專業自治機構、地區自治機構等,須按法律編制預算賬目,並統一於澳門整體的財政預算;政府以量入為出的原則編制預算;財政預算按年編制,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年度;當年編制翌年預算,並經澳門總督最後決定頒佈施行。財政預算和決算均須按程序進行:第一,每年6月各政府部門根據上年收支狀況,訂出次年財政預算,送交財政司;第二,當年9月,總督會同各政務司召開年度預算會議,編訂翌年預算草案;第三,預算草案聽取諮詢會意見;第四,總督在12月15日前將預算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通過;第五,每年8月前,財政司負責編製上年度財政決算案,並將決算報告送呈總督;第六,總督在法定期限內將財政決算案送交澳門行政法院接受審計。澳門政府在編制財政預算和實施財政預算時,均可以採取措施控制財政收支的分配,以保證施政方針和發展目標的實現。當收支出現不平衡時,總督有權削減非由法律或合同規定的開支,進而限制、減縮、停止政府給予任何機構、組織或團體的津貼與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