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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務檢察官署規則》
澳門政府規範華務檢察官署的職責及其運作的規則。檢察長一職在1583年澳門議事會成立時已存在,但當時衹是議事會的一員,負責稅務、財政、海關,執行行政措施,代表議事會與中國政府溝通,協調澳門華人與葡人之間的關係。1865年,檢察長一職脫離議事會成為國家公務員,直接向葡國中央政府負責,並成立了華務檢察官署。1852年頒佈了第一個華務檢察長規則,其後又於1877年7月、12月及1881年12月先後三次立法以改善和規範華務檢察官署的運作,確定其職責。根據這些規則,華務檢察官署可以對輕微刑事案件進行一審,而在二審方面,短期徒刑罪由法院負責,而長期徒刑由司法委員會二審和終審負責。任何刑事、民事或高等案件,均可向司法委員會上訴。根據該規則,華務檢察官署分為兩部分:華務科和司法行政科。前者負責翻譯,後者成為一個初級法院,在尊重華人風俗習慣的前提下審理案件。此外,檢察官署有一個由12位華人組織的委員會,向檢察長解釋華人風俗習慣。華務檢察官署於1894年2月20日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