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業高等委員會

  對澳門執業律師和實習律師行使紀律專屬審判權的機關。根據1991年5月6日頒佈的澳門《律師通則》而設立。由澳門律師公會注冊律師選舉出從業時間達到或超過10年以及未到10年的律師各3名,澳門法院和澳門檢察院各推選司法官1名,以及總督委任的人士1名,共9人組成。從9名成員中推選主席1人。律師業高等委員會可根據律師公會通過的《紀律守則》和《律師職業道德守則》,對違反紀律的律師處以警告、譴責、罰款或停業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