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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法例(第38/89/M號法令)
澳門行政當局在1989年6月5日頒佈的一項對從事保險中介業務活動的有關機構或人事進行監管的法例。法令規定,凡是從事於使個人或公司機構與保險公司之間達成保險合約或保險管理業務合約的活動就屬於保險中介人業務活動。而在未得到行政當局的預先批准和登記前,任何從事保險中介的活動均屬違法行為。
保險經紀人法例全文共有46條規定,分為8章。第一章總則,規定包括對法例應用的範圍,專用術語的定義,保險中介人的具體分類及個别的活動行為,以及使用專用名稱的限制等。第二章中介人權利義務,詳盡規定了中介人活動之責任,獲取報酬的形式以及應繳費用等。第三章以集中定立保險代理人的特權,並界定了申請成為保險代理人的程序和要求。第四章和第五章,分别對保險推銷員和保險經紀人的兩類中介活動作出規定,包括申請的程序和有關業務的重點。同時,對保險經紀人應負的特别義務和享有的特别權利亦作出詳盡規範。第六章,列舉出對保險中介人活動的監管及對違章行為處罰的具體規定。第七及第八章,是作為執行法例時的過渡期的調整規定,以及相關的法例的適用情況,包括對撤銷中介人登記的條件和原因,以及法例生效的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