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活動管制法例(第50/81/M號法令)

  澳門政府1981年2月28日頒佈的規範保險活動的法例。分為9章82條,內容要點:①所有在澳門經營的保險公司必須得到當局批准,方得從事有關業務;②保險公司成立必須以不具名有限公司形式;③最低資本額為澳門幣(下同)500萬元;④獲批准開業的保險公司必須在澳門發行機構存納一筆為數25萬元的恆久按金,經營人壽及財產保險的公司,恆久按金增至50萬元;⑤保險公司必須按規定設立技術性準備金,作為部份財政擔保之用;⑥保險公司亦須設立非技術性準備金;⑦保險公司须向澳門發行機構辦理特别注冊手續;⑧監管澳門保險業活動的職責由澳門發行機構行使;⑨保險公司新增經營業務必須事前得到監管機構批准。
  自從頒佈上述的修訂法例後,澳門保險市場秩序較過去改善很大,業務量隨年激增,從事保險業務的人員也增加了。7年後,當局對1981年頒佈的保險管制法例又一次進行大幅修訂。此後,在1989年2月20日以第6/89/M號法令頒佈一套新修訂的保險管制法例,主要的更新內容有:①人壽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額最低要有1500萬元,財產保險公司則維持500萬元;②人壽保險公司和財產保險公司必須分開經營;③取消了原來的恆久按金規定和設立非技術性準備金的規定,改為以備償按金作為監管保險公司財政能力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