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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澳門規範與保險活動有關事宜的法律總稱。包括《保險活動管制法》(第6/89/M號法令,1989年2月20日頒佈,同年3月1日生效)、《保險經紀人法例》(第38/89/M號法令,1989年6月5日頒佈)及“強制性保險制度”3大類。①《保險活動管制法》。分9章,附有保險業務目錄表。內容有:從事保險活動的範圍及限制,非注冊保險公司的保險合約或保險管理;總辦事處設在澳門地區及外地的保險公司的設立;注冊及工作的進行;技術準備金、備償按金及賬目;解散及倒閉;監察、協調及稽查;罰則。②《保險中介人法》。對保險中介人業務作了規限,規定了保險中介人的分類及資格、權利、義務與責任以及對其活動的監管。③“強制性保險制度”。包括遊客和第三人保險制度(即第25/93/M號法令,1993年5月31日頒佈)、汽車民事責任保險制度(即第7/83/M號法令,1983年7月9日頒佈),以及勞工意外傷亡保險(即第78/85/M號法令,1985年8月10日頒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