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承諾買方權利之法律制度》(第20/88/M號法律)

  為了保障澳門不動產買賣中承諾買方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法律。1988年8月15日澳門總督頒佈。該法目的在於修改不動產承諾買賣合約的特定執行制度,簡化取得承諾合約的實效的方式,以保障商務的穩定性。法律除賦予承諾買方的債權以特別執行權利外,還設法使當初未經分層樓宇登記而已行交易的獨立單位合法化,而當事人無須付出負擔。根據該法律的規定,有關按揭給信用機構的樓宇的承諾買賣合約,可依合約之任何一方的要求而締結。在該種情況下,祇要承諾買方將定金及分期付款交予有關的信用機構或承諾賣方,那麼該信用機構應該向承諾買方作出聲明,承諾一旦對方付清有關的款項,應將按揭取消,而且樓宇一經交付,承諾買方的債權等同於該樓宇之價值,而對其他普通債權人享有優先權。此外,一旦交付定金或有關樓宇分期款項,即使在有相反協議的情況下,承諾買方仍可根據民法典第830條的規定,請求特别執行該不動產承諾買賣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