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葡萄牙民法典》第31條法令

  澳門傳統的屬人法規定由當事人所屬國或國籍的法律規範當事人的行為,這在現實中帶來一系列問題,且因此影響到個人的合法權益。為了獲得更為穩定和合理的解決辦法,澳門總督於1991年5月6日頒佈了第32/91/M號法令,對原有的《葡萄牙民法典》第31條進行修訂。根據該法令,原則上澳門的屬人法承認有關當事人所屬國的法律,但對澳門的常住居民來講,不論他屬何國籍都適用澳門現行法律。現行法律被視為對行為人在其居住國並根據該國的法律而締結的法律行為是有管轄權,因此其法律作為的效力在澳門得到確認。此外,該法令明令廢止了1948年7月24日葡國政府頒佈的第36987號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