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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司
澳門總督的助手。本身沒有權力,衹是通過總督授權來輔助總督行使執行權。按《澳門組織章程》第17條規定,政務司人數不超過7名,由總督提請總統任免,並由總督授予職權,其職級相當於葡萄牙政府的國務秘書即副部長。在總督授權之下,各政務司分管若干公共機構,協調有關工作。由於總督全權負責組織行政架構和對政務司授權,因此政務司的名稱和管轄範圍並非一成不變。澳門現設的7名政務司包括:經濟協調政務司;運輸暨工務政務司;司法事務司;社會事務暨預算政務司;行政、敎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保安政務司;傳播、旅遊暨文化事務司。政務司和總督一樣,在任職期間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從事任何私人業務,並對其行為向法院負民事及刑事責任,除法律對管轄權有特别規定外,有關訴訟衹可以在葡萄牙里斯本法區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