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職位權利人財產利益聲明法》

  澳門政府1992年8月17日頒佈。該法規定了澳門的立法會議員、諮詢會委員、市政機構成員,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政治職位權利人,均有義務在開始任職的30天以及終止職務的60天期間內提交財產利益聲明。應聲明的內容主要是4部分:第一部分為政治職位權利人的個人身份資料。第二部分是任何公法人或私法人所任職位,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報酬或其他財產利益;有報酬的專業職務或工作;因任何商業、工業活動或其他服務而獲利的情況。第三部分屬選舉產生的政治職位,聲明人所收的超出有關競選宣傳總支出25%的財政資助;作出聲明前兩年內,基於執行政治職務所收的不完全由聲明人或公庫負擔的旅費及在外地逗留時所支付的費用;收取外國政府、組織或實體所支付的款項或財產利益;聲明人基於有關職務而直接或間接取得的任何其他經濟利益或優惠。第四部分為資產狀況,聲明人以其本人或連同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義所擁有的股份超過股本10%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