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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景色及文化財產保護法》(第56/84/M號法令)
旨在保護澳門地區的歷史、文化及建築財產並使之重現活力的法令。1984年6月30日頒佈。共3章。該法令規定設立保護建築、景色及文化財產委員會作為技術諮詢組織,並訂定了該委員會的組織及職權。並規定凡具有考古、歷史、人類學、文學、藝術及科學價值的財產均為有形的文化財產。該法令對已甄別的紀念物、地方及組合體的保護、利用、轉移及保養作出了規定:訂定了受保護地區的定義,並規定在該等地區興建新的建築物,或對舊有的建築物進行拆建、改建、修繕及鞏固工程均要事先取得政府有權機構的許可。還訂定了對文化財產的維護及復原的稅務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