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輔助人員職程制度》(第4/93/M號法令)
澳門政府為配合《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並完成其制定規章的程序而於1996年1月18日頒佈。該法令規定了包括澳門高等法院、澳門審計法院及行政法院等法院辦事處的組成及人員編制,對辦事處人員及法院公務員所適用的制度,以及審計法院技術輔助部門人員的聘任及甄選、任用、晉級、評核及紀律等制度作了規定。該法令在高等法院、審計法院及行政法院設立之日開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