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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翻譯辦公室
澳門司法事務司轄下的技術性機構。根據1993年6月21日第30/93/M號法令重組。其職能是:負責計劃、統籌及進行法律翻譯,以中葡雙語草擬法律,在立法程序及法院內普及使用中文的工作。具體職責包括:計劃及統籌澳門現行法律的中文翻譯工作;進行澳門法律體系中結構性法規的中文翻譯工作,以及完成調整性法規草案中譯本的工作;將法規草案及提案翻譯成具官方地位的語文;應總督要求,進行現行法規的中文翻譯工作;負責在法院範圍內的翻譯工作;進行以中葡文草擬法律的工作;確保法律及有關其他規範性行為的中文本內所用的法律術語的統一;確定在立法程序、法院及公共機關所使用的法律術語及公共行政術語詞彙;建立中葡雙語法律資料庫;應有關方面要求,以中文編制立法程序中及法院和公共機關使用的格式及其輔助格式;對普及使用中文的法律及技術問題進行研究;負責法律翻譯工作所需的專門培訓。該機構在澳門過渡期中解決中文成為主要官方語文和法律本地化問題的過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現任協調員(主任)為沈振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