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本地化

  即按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逐步對澳門現行法律進行清理、分類、修訂、翻譯(中譯)和過戶,並實現司法人員本地化。為澳門過渡期須重點解決的三大問題之一。
  《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法律基本不變”,即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與基本法相抵觸或澳門特别行政區立法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依法作出修改以外,均予以保留。澳門現行法律包括兩部份,第一部份是從葡國引伸到澳門的葡國法律,包括現行的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商法等。第二部份是澳門立法機構根據葡國憲法和《澳門組織章程》制定的法律和澳門總督制定的法令和法規。此外,還有一些照顧華人習俗的法律。在過渡期需將這些現存的法律清理和分類,經過修訂,然後翻譯為規範的中文,使其能反映澳門的特點,滿足澳門社會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各方面發展的需要。其中原來是葡國法律的,還需要在澳門《政府公報》中重新頒佈,履行法定的“過戶”程序,使之變為澳門本地法律。1988年,澳門政府成立了法律翻譯辦公室,集中了中葡法律和語言方面的專家,進行清理、分類工作,並將重要的法律譯為中文。此外,還開始培訓中葡雙語法律人材。與此同時,澳門大學設立法學院及設置葡語翻譯課程,政府亦派遣學員到葡國進修法律。
  根據法律翻譯辦公室的資料,從1990年開始的適用於澳門法律的編列和系統化工作,已於1995年完成。此類法律共30088件,其中1910~1994年由葡國和本地立法機關制定的28035件,加上在1870~1910年制定的法律,共30088件。在已整理和分析的1700件葡國制定的法律中進行篩選,其中適用於延伸至1999年後的有255件。目前法律翻譯工作已取得一定進展,1993~1995年以中葡雙語公佈的法律、法令已達821件,其中新的《澳門刑法典》和《刑事訴訟法典》,分別於1996年1月1日和1997年4月1日生效。《澳門組織章程》和《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的修訂,為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的本地化提供了條件。至1999年6月,已有三批共34位由司法官培訓中心畢業的中葡雙語法律人士,先後獲委任為法官、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