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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
法律制度的簡稱。法制通常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有效的法律規則的總和,以及保障此類規則實施的相應社會制度。澳門法制的制定和演變有其獨特發展過程。
19世紀中葉葡萄牙奪取了對澳門的管治權。在實行殖民統治的百餘年間,葡萄牙基本上壟斷了澳門的立法權,在澳門實施的法律多數是葡萄牙法律的直接延伸或葡萄牙立法機關專門為澳門制定的法律,司法官員也由葡萄牙人擔仟。
1974年“四.二五”革命後,葡萄牙實行“非殖民化”政策。在葡國憲法上不再將澳門列為殖民地,而是視澳門為葡管的中國領土,並調整了對澳門的管治方式。1976年2月由葡萄牙共和國議會制定的《澳門組織章程》規定,澳門有兩個自身管理機關,即澳門總督和立法會(第4條),並享有一定的立法自治權(第2條)。立法權分為三部分,分别由葡萄牙主權機關、澳門總督和澳門立法會行使。此後,澳門本地立法機關創制的法規逐漸增多。
1987年4月13日中葡兩國政府簽署的《中葡聯合聲明》揭開了澳門歷史新的一頁。自此開始了澳門法制的本地化,包括法律本地化和司法官員本地化。至今,澳門已有了自已的刑法典和刑事訴訟法典及本地產生的司法官員。
今日,澳門法制的基本法律有《葡萄牙共和國憲法》,《澳門組織章程》,《澳門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葡萄牙民法典》,《葡萄牙民事訴訟法典》,《葡萄牙商法典》及稅務、勞工、公共行政等方面的法律。其中澳門的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商法典、公司法典的起草已經完成,即時生效。
澳門特别行政區成立後,《澳門基本法》將取代《葡萄牙共和國憲法》和《澳門組織章程》在澳門法制中具有的最高法律地位(《澳門基本法》第11條)。澳門立法會將在澳門自治權限範圍內成為唯一的立法機關。與《澳門基本法》不相抵觸的現行法律將基本予以保留(第8條)。主要司法官員將由本地永久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由於澳門法制深受葡萄牙法制的影響,因此澳門法制屬於歐洲大陸法系,成文法佔支配地位,法典門類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