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32/93/M號法令)

  規範和調整澳門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的法律制度。1993年7月5日頒佈,同年9月1日生效。共分4編、第一編一般金融活動,內容包括金融機構,金融中介人,附屬公司,支行的定義;金融活動的紀律及保護;澳門政府有權機關的權限及其監管。第二編信用機構內容,包括機構種類,活動及許可,公司的形式及資本,本地及外地機構、分支機構的開設,登記的資料及期限;股東、機關據位人及經理,股東及機構管理人的資格及責任;資本,準備金,股息,備用金;放款的規則;會計及強制性公佈;職業保密;例外制度。第三編中介人及其他金融機構。第四編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