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轉移稅

  澳門對物業買賣轉移的徵稅。繳納此種稅是構成物業所有權轉移的重要前提條件,不清繳此稅,正式買賣轉名不予進行。最早頒佈於1901年,後經多次修訂,最後一次經第13/88/M號法律修訂,並沿用至今。物業轉移稅的稅率有兩種,凡在澳門市範圍物業稅率為6%,海島市範圍則為4%。另外,為鼓勵購買新物業,凡在房屋稅免繳期內買賣轉名繳納物業轉移稅可獲2%稅率減免優待,亦即澳門市區為4%,海島市區為2%,而房屋稅免繳期在澳門市區為4年,海島市區為6年。物業轉移稅加徵5%的憑單印花稅,按實繳物業轉移稅金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