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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對澳門的管轄制度
在1582年(明萬曆十年)前後,明朝政府在行政、司法、稅收等方面對澳門建立的一套行使主權的特殊管轄制度。①行政方面,明朝政府一直在澳門設立守澳官衙門,駐有香山縣差官和提調、備倭、巡緝等官員,並指派海防同知和市舶提舉約束葡萄牙人。遇重大問題時,兩廣總督也直接過問澳門政務。同時,還參照唐、宋時期的“番坊”制度,將葡萄牙人首領任命為“夷目”,管理居住澳門的葡萄牙人。②司法方面,由香山縣知縣主管,規定葡萄牙人自相侵犯,允許自己產生法官依照葡萄牙法律來審判、治罪,不服當地法官判決者,還可以上訴葡屬印度果阿的高等法庭。如果案件涉及到中國人,不論中國人是原告還是被告,都由在澳門的中國官員審理。③稅收方面,明朝政府初時實行從船貨中十分抽二的“抽分”制度,由於葡商與華商勾結,執行抽分的中國官員貪污嚴重,又由於葡萄牙人在向市舶司提貨時往往隱瞞,明朝政府於1571年(隆慶五年)改行“丈抽”制度,具體是對商船進行丈量,並接商船大小徵收稅銀,當時,將由西洋來的船隻依大小定為9等,而對東洋來的船隻則定為4等。同時,允許葡萄牙人在澳門自設海關,向葡萄牙船另行抽稅,作為自治機構的經費。明朝政府一方面對澳門充分地行使國家主權,另一方面,給予葡萄牙人社區在接受中國官員管轄的前提下,享受較大程度的自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