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基金組織法》(第59/93/M號法令)

  澳門政府1993年10月18日頒佈。該法令規定了社會保障基金為一具有法律人格、行政與財政自治權及本身財產的公務法人。基金受澳門總督監督。其職責為:協助評估勞工所需的社會保障,研究及建議改善社會保障系統的適當措施;監控社會保障系統及執行其制度;管理社會保障資源。社會保障基金的機關是行政管理委員會及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