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制度》

  澳門政府1993年10月18日頒佈。該法令適用於為他人勞動,未列入在年老、殘廢、疾病及失業狀況下受強制保護範圍的勞工。該制度由社會保障基金負責執行。社會保障制度包括以下給付形式:養老金、殘廢金、救濟金、各種補助金的補充給付、失業津貼、疾病津貼、出生津貼、結婚津貼、喪葬津貼及因肺塵埃沉着病之給付。在澳門居住並為他人工作,包括按合同被僱用從事具體個別工作、臨時工或季節工的勞工,必須在社會保障基金登錄為受益人;以合同僱用勞工為自己工作的僱主實體必須在社會保障基金登錄為供款人。僱主實體以及勞工的月供款額由澳門總督以批示訂定並公佈於《政府公報》。社會保障基金及勞工暨就業司有權監察僱主實體對本法規及其補足法例規定義務的遵守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