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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房屋
以低收入的澳門居民家團為出租對象而業權屬於行政當局的房屋。根據社會房屋法的規定,低收入的澳門居民家團是指因婚姻、血親、姻親、收養或其他傳統上相類似的紐帶而聯繫在一起的低收入家庭。家團成員必須持有澳門行政當局簽發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屬12歲以上且在澳門居住已超過5年的澳門永久居民。家團總收入不超過法定限額,任何成員不得為任何不動產的所有人,政府房屋的承租人、預約購買人,或政府專屬土地的承批人。政府每年都會訂出家團低收入的法定限額,1996年的法定限額最低為3400澳門元,最高为12000澳門元。凡符合條件的澳門居民均可申請租住社會房屋,澳門房屋司根據相適應原則予以分配。所謂相適應原則是指在分配社會房屋時,考慮使房屋的級別和類型與家團規模相適應,以免超標準佔用或低標準佔用。
社會房屋的分配。有3種途徑:①一般競投,即任何符合一般要件的家團或個人均可參與的競投;②限制競投,即居住在特定區或具備特定條件的家團或個人才可參與的競投;③例外情況,法律規定,面臨嚴重的社會、身體或精神危機的人,以及遭受公共災難而急需重新安置的人,根據有權限機構的報告和澳門總督的批示,可以不通過競投,並免除居住年限的限制而直接獲得社會房屋的分配。
社會房屋的租賃。其租約採用固定的格式,即任何租約都必須轉為固定的格式。租賃期為6個月,期滿時,若任何一方無放棄租約的表示,則為默示同意,租約可以相同的期限延長。另外,租約應記錄簽訂租約後承租人家庭成員的變更。社會房屋的租金由法律規定的公式來確定,即按家庭成員每月的總收入乘以一個百分率來計算。該百分率的計算方式是先將家庭總收入減去訓令規定的家庭維持生計的開支額,再除以家庭成員的數目,得出各個家庭成員每月可自由使用的平均金額。若家庭收入少於或等於維持生計的開支額時,則可例外地不適用上述百分率,而只按家庭收入的2.5%作為租金。在房屋司與承租人修訂租賃合約時,如承租人家庭月收入已超出法定限額,則須按法律規定支付相應較高的租金。
社會房屋的管理。有兩種形式: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直接管理指由澳門房屋司直接行使管理權。在這種情況下,房屋司也可視不同的情況召集承租人參加管理。間接管理指房屋司可透過合約將管理權委托給管理公司行使,委托合同應訂明管理公司行使管理權的期限和條件,房屋司須將有關的期限和條件通知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