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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登記法》(第49/93/M號法令)
澳門有關汽車所有權登記的現行法律制度。1993年9月13日頒佈。該法令共有26條及2個附件,規範了汽車登記的目的和標的,列舉了須作登記的事實,須作登記的訴訟及裁判,明令禁止對機動車輛設定質權,規定有關登記憑證的強制性,登記憑證的呈交、換發及車輛的扣押。該法令同時廢止了1967年9月22日第47952號法令及第47953號命令。作為法令附件之一的汽車登記規章共有7章50條,規定了汽車登記組織、登記行為、登記的文告、不予登記的情況、登記的公佈方式等。附件二共有6條,統一規定了汽車登記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