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民事責任強制保險

  澳門第一項強制性投保的險種。早在1983年7月頒佈了相關的法令,1994年11月28日,行政當局又頒佈了經修訂的法令。
  按法令規定,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完成投保汽車民事責任險後,方可在澳門地區行駛。否則將受到法律上的懲罰。有關保險所保障的人士具體包括車輛的所有人,正當持有人或駕駛員的民事責任。同時,保險的保障還包括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又或在搶劫或竊用車輛時發生可歸責於犯罪行為人的交通事故中,對第三者所受的損失作出賠償的義務。當然,保險公司按法例先向第三者作出賠付,然後公司可行使代位權向肇事者進行追索。
  汽車民事責任強制保險法例內容中,有一章節條文是關於設立汽車保障基金方面的。汽車保障基金主要對因某交通意外中對肇事者不詳或肇事者沒有有效的汽車保險保障時,受害者處於身體受損,甚或因此導致死亡時,其家屬可向汽車保障基金請求提供必需的援助。倘若符合基金用款條件,基金向求助人先發放援助金,而基金則可取得代位權,日後當警方發現肇事者,經由法院向肇事者追索已暫付出之金額。另外,倘若保險公司被宣告破產時,該保險公司應負的賠償責任則由基金代先行承擔。以後可行使追索權,追回所支付的款額。汽車保障基金從汽車保險合約中收取保費的2.5%的金額作為基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