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紙契

  原指在葡萄牙佔領氹仔和路環二島之前,清政府發給島上居民的地契,因這類地契用沙紙寫成,故名。不過,後來見證人見證土地買賣中仍使用普通沙紙書寫地契,所以這類地契也被稱為“沙紙契”。由於“沙紙契”年代久遠,無從稽考,眞偽難辨,從而使以“沙紙契”來認定私人土地變得相當複雜。因此,“沙紙契”的效力問題一直是澳門政府未能明確解決的棘手難題。澳門《土地法》衹是規定以適宜的土地法規來解決“沙紙契”問題。1994年頒佈的《修改土地法》則規定,效力超過20年以上者,其利用權可按《民法典》的規定藉時效取得。這一規定使“沙紙契”物業的解決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