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衛生護理活動規則》(第84/90/M號法令)

  澳門政府1990年12月31日頒佈。該法令規定了在澳門地區從事西醫、中醫、牙醫、護士、治療師、按摩師、針灸師、中藥藥劑師的職業活動應具備的學歷,成為醫院、診所、衛生中心、產科醫院、護理中心、檢驗X光中心、治療中心及康復中心持牌人的資格,牌照申請的程序及須提交的文件,以及停止上列專業人士及機構進行職業活動所依據的條款。還規定了對違反該法令有關注冊、專業操守等方面規則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