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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公證員
根據澳門政府1990年12月31日頒佈的第80/90/M號法令設置。目的在於確保因社會及經濟發展而日益增多的法律商業行為的快捷性。私人公證員必須由澳門總督從在澳門合法執業並且在公證行為方面經過適當技術培訓的律師中任命。私人公證員有權開具除公證遺囑和密封遺囑以外的核准書、進行密封遺囑的開啟,公證繼承人資格及出具公證證明,出具婚前協議公證書,認證包括不動產在內的遺産的放棄,公證未成年人及無行為能力人簽署的契約,施行行為公證行為以外的其他所有公證行為。私人公證員須向司法事務辦公室主任宣誓就職,但在運作上和在行政上附屬於登記及公證機構。私人公證員不可對與其個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姻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等有利益關係的法律行為作出公證。私人公證員執行公證行為是無償的,但不影響其作為律師的收費。另外,私人公證員必須對因其公證行為的錯誤或因當事人不執行稅法而給第三方帶來的損失與當事人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