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衝突法》(第1/95/M號法律)

  1995年3月13日由澳門立法會通過後頒佈。它是《議員章程》的第二次修訂。主要內容是:立法會議員不得參加與自身直接經濟利益有關的事項的討論與表決,但可出席討論此事項的立法會全會或下屬委員會的會議,並作必要的澄清或說明。在有利益衝突時,與會議員需事先聲明;否則,立法會全會或下屬委員會可予以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