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職位法令》
1993年11月3日頒佈。該法令規定在澳門公共機關、公共機構及市政廳人員編制中設立助理職位,具體包括助理職務的性質、聘任、任用、薪俸、工作制度、培訓、定期委任的終止等內容。助理職位是為澳門本地人員而設,旨在為替代葡國人擔任領導及主管職務做準備,為盡快實現公務員本地化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