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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
為推進澳門公務員本地化而增設的一種輔助性職位。澳門總督於1989年頒佈了第85/89/M號法令,規定設立司長助理和廳長助理的職位,以便直接培訓本地高級人材,逐步接任高級職務。1993年頒佈的第62/93/M號法令對助理職務作出修訂,規定不再區分司長助理和廳長助理,統稱為助理,領取相同的薪酬(650點)。新法令規定,助理職位以“定期委任”方式任用;被委任者須具備高等學歷,葡文及中文水準良好,在澳門公共行政機構任職兩年以上且為非外聘人員;不具備高等學歷但專業經驗突出者亦可獲委任。此職位已於1998年6月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