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地租金

  承批土地者除要繳納批地溢價金,還須每年定期繳付的租金。根據澳門土地法規定,兩者均為承批者的義務。批地租金的數額一般在批給土地合約上載明,其計算是按照由澳督批示的補充條例進行,主要考慮的因素是該地段所在區域的經濟情況及土地利用方式而定。批地租金的收入一直相當穩定,並無大上大落情況,在1993~1996年間,每年大約為4000萬澳門元左右,佔政府公共財政收入的比例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