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管制

  《澳門環境綱要法》第8條規定:受管制的特定措施,將顧及下列有關事項:發展及應用預防性技術以針對源自工業、農牧、家庭或其他事項,甚至來自運輸方面滲漏而造成的水質污染;直接將污水排入下水道網的工廠和機構,必須確保該等污水經過處理。此外,還提及“公共機構當接法規定核准在上面進行建造或運作時,衹在經證實遵守法定規則後,方容許該等企業開始經營及運作”。向水域投放污染物、固體渣滓,任何成品或品種以改變水質或使之不適合原有用途者將受特别規則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