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等級

  公共行政機關的架构等級。自1976年以后,澳門公共機關組織架构及相應等級的設置雖然時有更改,但司級以下的組織單位基本維持在3~4級之間。根据1989年第85/89/M号法令(《重新訂定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規定,公共機關的架构等級为:司、廳、處、組、科。其中,司是直屬總督的組織單位;廳为司的下屬單位;處为司或廳的下屬單位;組一般为司、廳或隶屬于司的處的下屬單位,在例外情況下亦可以是廳屬處的下屬單位;科作为高度行政性職能機构的終層,可以是級别較高的任一層級的下屬單位。此外,在1989年以前還存在過司署(又稱二級司)、辦事處、分組等組織單位,此后已不再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