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典》


  澳門規范行政機關應遵守的一般原則、行政程序中的主體、行政程序、行政活動等方面的法律。1994年7月18日頒布,1995年3月1日正式實施。該法典共4部分167條,主要內容有:①行政機關應遵守合法性原則,謀求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權益、平等、适度、公正及無私、合作、參與、作出決定、效率、無償,以及可訴諸司法機關等原則。②合議制行政機關應遵守法典內特定的規則。任何行政機關都應遵守有關管轄權、權限、職責以及授權方面的規定。③行政程序是指形成與表示公共行政的意思,或为執行該意思而進行的一連串順序的行为或手續。④行政程序中應確保利害關系人的資訊權,行政機關有義務为当事人提供证明,將其所提交的申請轉交有權限的部門,在利害關系人要求時應聽取其意見,并應在法定的期間內完成有關程序。⑤行政行为是行政機關作出的任何在个别具體情況依公法产生效力的行政決定。行政行为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作出,其通知、執行、中止、變更、撤銷、轉換及廢止都應遵循法典進行。凡屬行政行为,皆可提起行政訴訟。⑥利害關系人不服行政決定的,可提起聲明異議、必要訴愿或任意訴愿。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機關或其上級皆有權撤銷或者變更有瑕疵的行政行为,任何行政機關或法院可不受時間限制,隨時宣布行政行为無效。⑦行政合同是行政当局與另一方(一般为私人)所達成的設定、變更或消滅一行政法律關系的合意。行政合同的签訂一般應採取公開競投的方式,另外也可採取有限競投或直接磋商的方式。行政合同所产生的爭議應交由行政法院解決,也可選擇仲裁的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