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由葡萄牙法律延伸适用于澳門的法律。1985年頒布。共分11章136條。該法訂定了行政訴訟的一般規定,行政法院之間的分工,對有爭議行政行为的司法上訴,選擇爭議,對行政法規的爭議,對合同與有關責任的上訴,輔助程序方法,審判權與權限之間的冲突,對裁判的上訴,費用規定,最后及過渡性規定等。其特點可歸納为:明文規定了可予以必要配合的民事訴訟法可作为行政訴訟程序的補充法律;在行政訴訟中必须委托律師。明確了在對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訴訟時,該行政行为必须是確定的和具有執行力的行为。採用了既允許對行政行为提起訴訟(司法上訴),也允許對非行政行为(行政合同,公共行政管理行为造成的損害賠償)引起的爭議提起訴訟的雙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