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法律制度》

  为規范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議而專門制定的法律。1985年3月23日頒布。是《行政程序法典》在澳門頒布之前制定的法律。共分4章44條。規定了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要件、效力、有效與變更,聲明異議與訴愿,以及最后規定。該法律隨着《行政程序法典》的生效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