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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證金制度
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於1987年1月1日實施的一項存款準備金比率規定。又稱存款保證金制度。規定在澳門經營的商業銀行吸納存款後,須按規定留置一定比率的金額作為保證準備,並存放在監管當局指定的代理銀行專戶之內。約三成的準備金可由銀行自行設立,但必須遵守規定而經常備設在專戶內。
存款準備金比率按存款的性質而有所不同,即期存款及儲蓄存款餘額要抽取3%作為準備金部分;3個月以內的存款,在扣除了即期存款的該部分存款額後,按2%的比率抽取作為準備金部分;超逾3個月的存款,則按1%的比率抽取金額作為準備金的部分。以上3項存款按各比率抽取的部分之和,即銀行的存款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