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部門文件中使用中文的制度》(第11/89/M號法令)

  澳門政府1989年2月20日頒佈。旨在逐步提高中文在政府運作中的地位,以循序漸進的方式實現葡文及中文在澳門地區的官方同等地位。根據該法令的規定,除在例外情況下經澳門總督豁免,凡澳門行政當局以葡文頒佈的法律、法令、訓令及批示須連同中文譯本刊登;凡須聽取諮詢會意見的法律提案、法令草案和訓令草案均須以中葡文本提出。如葡文本與中文譯本有異義時,以葡文本為準。另外,居民在與澳門地區公共機構包括自治機構及市政機構,或公務員發生聯繫時,可使用中葡兩種文字。澳門地區的公共機構包括自治機構及市政機構印製的所有表格及文件均須使用中、葡兩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