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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典》
前身為葡國1929年頒佈的同類法典,1931年1月24日通過第19271號法令將之延伸至澳門適用。該法典共兩卷,700條。第一卷訴訟與管轄,包括訴訟和管轄2編。第二卷程序,包括10編,分别為一般規定、預審、控訴與辯護、審判、違警程序的控訴與審判、簡易程序的控訴與審判、特别程序、執行、上訴、判決和批示的復審。葡國立法機關對該法典曾經作過多次修改和補充。1995年,為配合澳門新的刑法典的實施,澳督頒佈第65/95/M號法令,對該刑事訴訟法典的若干條文進行修改。後澳門立法機關着手制定新的刑事訴訟法典,以取代業已過時的1929年葡國《刑事訴訟法典》。
1995年澳門總督行使第17/95/M號法律第一條所賦予的立法許可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13條第2款的規定,制定澳門第一部由本地制定的具有中葡兩種文本的《刑事訴訟法典》。由第48/967M號法令核准,同時廢止了1929年葡萄牙《刑事訴訟法典》,並公佈於1996年9月2日《政府公報》副刊上,自1997年4月1日起生效。該法典由引則及一般規定、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組成,共499條。引則及一般規定規範了刑事訴訟中一些基本概念的定義和刑事訴訟法在時間、空間上的適用等問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共11卷。第一部分包括:第1卷訴訟主體,對法官、檢察院、刑事警察機關、嫌犯及其辯護人、輔助人和民事當事人等問題作出規定。第2卷訴訟行為,包括行為的方式及文件處理、行為的時間、行為的告知及為作出行為而作的傳召和無效。第3卷證據,規定了證據方法、獲得證據的方法等。第4卷強制措施及財產擔保措施。第5卷與本地區以外當局的關係,規範了對必須由法院作出的刑事判決的審查及確認。第二部分包括:第6卷初步階段,對偵查、預審等問題作出了規定。第7卷審判,規限了先前行為、聽證和判決。第8卷特别訴訟程序,對簡易訴訟程序、最簡易訴訟程序及輕微違反訴訟程序作出了規定。第9卷上訴,包括平常上訴和非常上訴。第10卷執行,分别規限了徒刑的執行、非剝奪自由刑罰的執行、保安處分的執行和財產的執行。第11卷司法稅及訴訟費用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