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紀錄規章》(第27/96/M號法令)

  澳門政府1996年6月3日頒佈,同年8月1日起實施。該法令共7章38條。所訂定之刑事紀錄制度係為配合《澳門刑法典》的實施,同時亦是使刑事紀錄制度更符合社會實況及切合使不法分子重返社會的要求。其主要內容:規定刑事紀錄資料庫的組成;刑事紀錄的內容;刑事紀錄登記表的內容;刑事資訊的查閱權及查閱方式;刑事紀錄證明書的申請及要求的提出;刑事紀錄證明書的發出及其內容;聲明異議;刑事紀錄登記表的確定性及非確定性取消;法律上恢復權利;司法恢復權利;不載於刑事紀錄庫之裁判;未成年人特別紀錄的保存及證明書的發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