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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援助法令》(第41/94/M號法令)
澳門現行的司法援助制度。澳門的司法援助制度是1946年10月2日葡國政府通過第11502號訓令由葡萄牙延伸適用於澳門的,1944年2月23日頒佈的第33548號法令予以規定。現行的法令於1994年8月1日頒佈,同年10月10日生效。該法令共3章33條。內容包括:司法援助的定義、範圍,司法援助的申請人,賦予司法援助的條件,批准的權限,撤銷司法援助的條件,司法援助的失效,批給司法援助的法定程序等。根據該法令,司法援助是指獲得者可全部或部份豁免支付訴訟的預付金及費用,或延遲支付上訴款項,或可獲得免費訴訟代理。司法援助制度適用所有形式的訴訟程序,且不取決於申請人在訴訟中所處的位置。但在刑事訴訟中,司法援助祇批給被控告者以及罪中的原告。衹有居住於澳門(短期或長期)、且在有關訴訟中缺乏經濟能力以負擔全部或部分正常訴訟費用的人士,才有資格申請司法援助。有關的批給權限屬於法官。